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重訴,102,2009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余碧珠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潘洋鴻
法定代理人 陳弘毅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應於開庭5日前提出交易價格損失之鑑定機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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