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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更生程序事件,對本院民國98年5月5日97年度消
債更字第425號裁定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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