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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政府
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
被上訴人 嘉義縣總工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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