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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事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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