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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自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提出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 (回執),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2日及民國98年4月27日電洽聲請人三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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