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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
債 權 人 勵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順國機電工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條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自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順國機電工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繳納裁判費及未提出債權人勵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順國機電工程之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之戶籍謄本,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發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述資料,此通知已於民國98年4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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