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促,5168,2009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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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68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即吳得壽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即吳得壽之遺產管理人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選任管理人之法定裁定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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