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
債 權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系爭債權應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