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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3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3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6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86年9月30日及91年4月10日向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共計1,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
嗣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3月29日概括承受原設定權利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 (不含保留資產),並辦妥抵押權讓與登記。
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向欠本金538,07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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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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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三和 │ │1237 │建│ │ │91.1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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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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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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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8 │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住家用鋼│52.8│52.8│52.8│ │ │ │ │15│電梯樓梯│7.│平│全部 │ │
│ │ │三和村新厝仔│上鄉三和│筋混凝土│2 │2 │2 │ │ │ │ │8.│間 │36│方│ │ │
│ │ │19之11號 │段1237地│造三層樓│ │ │ │ │ │ │ │46│ │ │公│ │ │
│ │ │ │號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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