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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邀同債務人陳聖峰於民國95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512,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8年2月1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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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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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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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布袋鎮 │建興 │ │486 │建│ │06 │15.87 │1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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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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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騎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樓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204 │嘉義縣布袋鎮│嘉義縣布│住家用鋼│36.0│45.0│45.0│9.05│ │ │ │13│ │ │ │全部 │ │
│ │ │過溝西勢45之│袋鎮建興│筋混凝土│1 │6 │6 │ │ │ │ │5.│ │ │ │ │ │
│ │ │2號 │段486地 │加強磚造│ │ │ │ │ │ │ │18│ │ │ │ │ │
│ │ │ │號 │三層樓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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