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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0年6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阿諾物流事業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439,326元,而相對人為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及連帶保證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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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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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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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湖內 │ │709 │建│ │ │85.00 │4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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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市│ │湖內 │ │709-1 │建│ │ │177.00 │4分之1 │分割自709地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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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市│ │湖內 │ │709-2 │建│ │ │495.00 │4分之1 │分割自709地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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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市│ │湖內 │ │709-3 │建│ │ │162.00 │4分之1 │分割自709地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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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嘉義市│ │湖內 │ │717 │建│ │ │318.00 │4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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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嘉義市│ │湖內 │ │717-1 │建│ │ │247.00 │4分之1 │分割自717地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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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嘉義市│ │湖內 │ │717-2 │建│ │ │247.00 │4分之1 │分割自717地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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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嘉義市│ │湖內 │ │717-3 │建│ │ │248.00 │4分之1 │分割自717地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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