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家聲,68,200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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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酌發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蔡順國之遺產管理人甲○○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確定為新臺幣182,16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順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97年度家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順國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蔡順國遺有坐落嘉義市○區○○段車店小段962地號土地及其上3115建號、4991棟次等建物,業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

本案聲請人已遵守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得請求管理報酬。

但因蔡順國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數額,且蔡順國並未遺留現金,聲請人為恐應得管理報酬無法給付,依民法第1183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第4項規定,本案拍賣鑑定價格總額為新台幣(下同)6,072,000元,以此為計算標準,聲請鈞院酌定該遺產現值百分之三之管理報酬,即為182,160元等語。

並提出本院97年度家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3月17日嘉院和97執吉字第35225號通知函影本各1份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又代管期間墊付之稅費、雇人監管費用、律師暨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於遺產處分時收回歸墊。

但經法院執行拍賣者,應併同前項報酬聲請優先分配後歸墊;

民法第1183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繼承人蔡順國遺有坐落嘉義市○區○○段車店小段962地號土地及其上3115建號、4991棟次等建物,業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其鑑定價格總額為6,072,000元,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函影本1份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依前揭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本院審酌上遺產鑑定之價額為6,072,000元,及遺產管理人付出之心力等各項情狀,認遺產管理人請求之管理報酬以該遺產現值百分之三即為182,160元為管理報酬之範圍內,應屬合理,本院爰核定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182,16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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