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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2月11
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商業銀行申請共同協商,每月協商還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993元,但因抗告人收入減少,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已無力清償協商還款金額,抗告人所負無擔保或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未超過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原法院則以抗告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債務人清冊、股票及投資資料、收入及支出項目之證明文件及財產變動等相關資料到院,前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固以裁定定期10日命抗告人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惟原法院所命補正資料過多,且須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契約,迄民國98年2月11日始收到保險公司寄發之保險契約,抗告人於同年月19日將所有文件整理完畢後始呈報法院,抗告人已盡力補正,原法院不查,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違誤,爰為抗告等語。
三、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固有明文。
所謂更生或清算應具備之程式,係指除應具備能力、代理權無欠缺等一般要件,尚應具備如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81條規定之程式,如不備程式,其得補正者,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惟法院所定補正期間,應考量當事人為補正行為所需之時間,若所定期間不相當,縱當事人未遵期補正,法院亦不得以當事人逾期未補正而駁回其聲請。
四、經查:㈠本件原法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其命補正者非但繁雜,且其中第㈢項命補正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集保存摺或投資資料完整影本(如有股票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第㈣命補正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醫療性、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時間、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第㈤項命補正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㈥項命補正聲請前2年內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項目之證明文件;
第㈨項命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
則抗告人或須向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任職公司及主管機關等申領相關文件(例如第㈢至㈥項);
或須說明其2年內之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謄本等文件後,尚須作成財產及狀況說明書等(例如第㈥、㈨項),其應為補正行為,顯非短期間所能完成。
㈡況98年農曆春節自98年1月24日開始至98年2月1日結束,期間長達9日,在此期間,機關行號均未上班,抗告人自無從向主管機關或公司行號申領文件而無法為各該補正行為,是原法院雖於98年1月21日為補正裁定後,但法院為裁定後,尚須製作裁定正本並為送達,是於抗告人於98年1月23日收受裁定之翌日,即係春節假期,此為原法院為補正裁定時可以預見並應加以考量者。
本院斟酌上情,認抗告人所需為補正行為之時間以20日(自收受裁定之翌日起算)為相當。
乃原法院仍裁定命抗告人於10日期間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顯未考量抗告人為該等補正行為所需之時間,所定期間不能謂相當,又原法院雖於98年2月11日始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然原法院為裁定之日,自抗告人收受裁定之翌日即98年1月24日起算僅19日,亦難謂抗告人已逾期未為補正。
是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難謂適法。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另為適當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一)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含各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務人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如無債務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二)請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 (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額。
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集保存摺或投資資料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 (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醫療性、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時間、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或並未投保商業保險,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 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提出聲請前2年內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項目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主張每月加油費約600元,但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7月370元、8月165元、9月250元、10月210元,請說明為何有所出入。
(八)請提出租金繳納之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租金繳納之資料。
(九)請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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