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56,200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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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蔡杏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俞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怡欣

附件:
一、請陳報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數額、原因及總額。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二、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請敘明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時間、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 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六、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並請提出受扶養人不能維持生活之證明。
八、必要支出費用 (瓦斯費、電話費、膳食及雜支、扶養費等)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或其他證明文件),請一併說明前開費用是否僅由聲請人本人支出未與他人協議分擔,如由聲請人單獨支出前開費用,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所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7年7月繳費通知單用戶為「○○○」,請釋明其與聲請人關係為何,暨提出相關資料說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性。
十、據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查無財產,惟必要支出費用陳明需繳交地價稅、房屋稅及房屋貸款,所附嘉義市政府稅務局97年地價稅繳款書、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則為「○○○」,繳交房貸之郵局帳戶亦為○○○所有並非聲請人支出,請釋明其與聲請人關係為何及目前收入狀況,暨此項支出之必要性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
十一、聲請人陳報必要支出費用之交通費每月約500元,請說明交通工具暨上班地點至住處距離為何,一併提出最近二個
月交通費收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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