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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高一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千元,且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2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未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12人×10份×34元-1,000元=3,080,本件因聲請費未繳納,共計應繳納金額為4,08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請提出協議書不成立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四、陳報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現任職公司之名稱、地址,並提出兩年內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並陳報職務調動之時間及其證明。
並釋明有固定收入足供履行更生方案及提出更生計劃。
五、陳報扶養子女就讀學校、年級、住居情況等證明資料,並陳報前配偶(包括第一任丈夫)之戶籍謄本、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
六、提出兩年內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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