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87,2009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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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文政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7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11人×10份×34元-1,000元=2,74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陳報是否有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
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三)陳報聲請人所稱每月約6,500元之「非固定薪資」收入所指為何?又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除國立中正大學之薪資收入外,另有國立成功大學
(95年度)、國立臺灣大學、嘉義縣中埔鄉頂六國民小學(均96年度)之薪資收入,以及勝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000 元之收入,此部分收入為何?應釋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中膳食費、雜支、交通費之實際支出證明。
釋明必要支出中已提列雜支1,000元項目,是否有另外提列緊急預備金1,000元之必要。
(五)提出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並陳報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
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陳報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聲請人與之分擔扶養費比例為何,併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謀
生能力及財產狀況(含不動產、股票、存款、薪資、其他
投資)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陳報受扶養人有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具體事實理由,並提出聲請人為受扶養人實際支付之扶養費之實
際支出證明。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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