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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未繳納必要費 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彩娥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元1,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6人×10份×34元-1千元=1,04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議書、附表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須有簽章,如已遺失或欠缺當事人簽章,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釋明銀行之協商款每月應繳之金額?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無法清償之原因(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及相關事證?並說明當時成立協商之背景、動機與先前履行協商方案時之經濟來源。
四、聲請人本人及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機車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陳報受扶養人詹王桂香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受扶養人詹王桂香不能維持生活之證明,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目前職業為何?與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何個人因素(例如:業務上、工作上需要),以致每月膳食費達1萬元?油資達2千元?手機、電話費和上網費各達1千元?並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性。
九、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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