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訴,221,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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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林琦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嘉義縣東石鄉○○段229之4地號等魚塭之所有人,為放養魚類曾向原告任職之漢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漢神公司」)購買飼料,原告為該公司嘉義縣東石鄉駐區兼業務代表,代理販售飼料。
被告自民國88年4月起購買飼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本票支付貨款,屆期提示竟不獲兌付,共積欠貨款1,540,310元,爰代位漢神公司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付票款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40,3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抗辯:
㈠、按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及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系爭票據,不論是支票發票日或本票到期日皆在民國(下同)88、89年期間,原告迄今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或3年之時效,被告拒絕給付。
㈡、漢神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權,被告已清償完畢,惟實際債權債務數額多少,及最後合意清償數目多少,因年代久遠已不復記憶,否則漢神公司何以未對被告提起任何訴訟,自無原告代被告清償貨款一事。
退而言之,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漢神公司對被告之貨款請求權於民國80幾年間發生,縱仍有貨款債權存在,亦已罹於2年之短期時效。
又貨款請求權之性質並不因代位清償而有所改變,該貨款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被告拒絕給付。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係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付如附表所示票款共1,540,310元乙節,業經原告於本院98年5月12日言詞辯論時陳述明確,有當日筆錄之記載可參,是本院係就票據請求權予以審認,先予敘明。
㈡、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經查,本件原告持以主張票據權利之支票、本票,發票日及到期日分別如附表所示,此有系爭支票、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查,原告遲至98年1月14日聲請支付命令,向票載發票人即被告請求給付票款,本票已逾3年、支票已逾1年時效期間,原告之票款請求權顯已罹於消滅時效,被告抗辯原告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為有理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40,3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判決結果均不影響,爰不以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附表:
┌──┬────┬──────┬───────┬──────┬─────┬───┐
│編號│票據種類│發票日      │面額(新台幣)│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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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  票  │88年10月18日│179,800元     │無          │TS104533  │      │
├──┼────┼──────┼───────┼──────┼─────┼───┤
│2   │本  票  │88年10月29日│1,000,000元   │89年6月15日 │CH015707  │      │
├──┼────┼──────┼───────┼──────┼─────┼───┤
│3   │支  票  │88年11月15日│294,000元     │無          │TS104534  │      │
├──┼────┼──────┼───────┼──────┼─────┼───┤
│4   │支  票  │88年11月22日│66,510元      │無          │TS1045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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