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家聲,42,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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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及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母親的兄弟姊妹早逝,沒有人延續香火,為完成母親的遺願及親情人倫,不讓母親祖先不致中斷香火,為盡孝道,足認現在之父姓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為此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已成年,其父甲○同意聲請人變更姓氏為母姓,但聲請人之生母王涂金花已於民國78年11月12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嘉義縣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

並經聲請人之生父甲○到庭表示同意變更聲請人之姓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惟查聲請人之生母王涂金花原姓氏固為「涂」,然於40年4月3日與甲○結婚後而冠夫姓「王」,迄未撤冠夫姓,亦未經依法回復其本姓,「王涂」即為聲請人生母之姓,則聲請人請求變更姓氏為「涂」,尚於法無據。

況聲請人僅泛稱其為完成母親的遺願及親情人倫,不讓母親祖先不致中斷香火,為盡孝道,足認現在之父姓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云云,並未提出「王」姓對其有不利影響之任何事證,其聲請變更姓氏,亦與上開法條不合。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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