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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甲○○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廿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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