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60,2009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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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 務 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8年5月1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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