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67,200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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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意雯
附表: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1,3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
計算式:7人×10份×34元-1,000元=1,38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㈡、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㈢、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之內容為何?及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原因為何?
㈣、聲請人97年全年度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㈤、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㈦、請提出受扶養人葉圓最近二年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工作及收入證明,並說明葉圓有無共同扶養人,為何需要他人扶養?
㈧、請提出每月膳食費、加油費用之收據證明、與父同住費用中必須支付費用項目及收據證明。
並說明必要支出項目中,每月扶養費與依法受扶養人中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有無差別,若有,內容為何?
㈨、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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