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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雖曾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於95年5月間成立協商,協議內容為自95年6月起,分120期,零利率,每月攤還13,720元;
然債務人與配偶楊金好一同經營「理好小吃店」以販賣工地便當維生,收入最好時每月達7萬元,扣除協議款後,尚可勉強維持生活,惟自96年8月起,因工程工地數量減少,導致生意不佳,收入銳減,每月平均收入約為36,000元(98年4月28日本院調查時表示,目前收入降至2萬元左右),實難再依約償還而毀諾。
是原協商條件已經超越聲請人能力,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原協商方案,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96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殘障手冊、存摺內頁影本、各項繳款收據等件為證。經查:
㈠、依上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顯示,聲請人及其配偶楊金好於95、96年間均無所得,僅聲請人名下有汽車一部(車號:00-0000),其配偶名下有現住房地1筆,是聲請人於更生時主張與配偶楊金好共同經營「理好小吃店」每月收入約3萬6千元乙節,已高於上開證據所示。
又聲請人前於95 年6月間與銀行簽立還款協議書,迄今已2年有餘,因時空之差異,聲請人收入非無變化之可能,再以目前經濟狀況低迷,聲請人又非領取固定薪資之人,而係以經營飲食店供應工地便當為生,實難期待不受經濟環境影響。
是聲請人主張小吃店每月收入約3萬6千元,堪信為真實。
另聲請人領有殘障津貼每月3,000元,亦有殘障手冊、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可按,是聲請人及其配偶每月平均收入應認定為39,000 元(計算式:36,000+3,000=39,000)。
㈡、聲請人主張與台新銀行成立上開協商方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該行函查屬實,並有該行98年1月13日函附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資料在卷可按。
㈢、聲請人主張需扶養未成年之子蔡OO一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東石國中97年度第一學期收費單等件為證,且蔡OO95、96年度均無收入,名下亦無財產,有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當可採信。
㈣、聲請人及其配偶經營小吃店之每月收入加計聲請人殘障補助後扣除前開協商還款金額僅剩餘25,280元(39,000 -13,720=25,280)。
縱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7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即每人每月9,829元)計算聲請人、其配偶所需之必要生活支出及其子蔡OO之扶養費共29,487元(計算式:9,829元/人x3人=29,487元;
3人:即聲請人、配偶、長子蔡OO)。
可見,聲請人及其配偶每月收入扣除還款金額後所餘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所需;
況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主張必要生活費用為32,360元,尚且高於依上開標準計算之生活費用,是聲請人因受整體經濟環境影響,收入減少,致履行協商方案有重大困難,當可認定。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與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已如上述,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與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並依首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8日1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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