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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乙○○
被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新港鄉南港村1鄰南港1號之5)於98年3月14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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