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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戊○○
己○○
庚○○
受 告知 人 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2號請求繼續審判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辛○○之債權人,對於辛○○有新臺幣(下同)11,504,548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之債權,嗣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辛○○與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至今仍未協議分割,辛○○既已繼承如附表所示遺產,本得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取得財產,進而清償債務,然其怠於行使,致原告債權無法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代位辛○○提起分割遺產之訴。
三、經查:㈠受告知人辛○○及被告丙○○、丁○○、戊○○、己○○、庚○○因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成立和解;
惟丁○○、戊○○、己○○、丙○○以丙○○前委任鄭道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因罹患失智症,丙○○顯然無從理解、辨識委任之效果及意義,而無行為能力及訴訟能力,其委任律師或本人為訴訟上和解之行為均無效,該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法院就上揭分割遺產事件繼續審判,並為丙○○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續字第1號駁回請求;
丁○○、戊○○、己○○不服而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2年度家上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
丁○○、戊○○、己○○、丙○○、辛○○不服而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927號判決廢棄,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現在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2號審理中等情,有上揭案號之和解筆錄、判決及歷審裁判清單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3至242、295至301頁),堪信為真實。
㈡因上述分割遺產而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其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繼承人等項均與本件相同,是上開分割遺產而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之結果,與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分割方案妥適性甚有關聯,為免裁判歧異併節省訴訟資源,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 產 所 在 權利範圍 1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77.08平方公尺) 全部 2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27.06平方公尺) 全部 3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183.03平方公尺) 全部 4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3.81平方公尺) 全部 5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57.12平方公尺) 全部 6 建物 花蓮縣○○鄉○○段000○號(總面積:154.72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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