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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
抗 告 人 甲OO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OO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抗告人對其與相對人分別聲請所為之裁定均提抗告(共二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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