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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29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0號二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丙○○間因112年度監宣字第229號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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