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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徐唐銓
訴訟 代理 人 徐于晴
李翰承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鄭慶豐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被 告 樊幼茹
被 告 徐妗妤
被 告 徐偉珊
被 告 徐曼昀
共 同
訴訟 代理 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徐淑萍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就被告辯稱系爭房地原係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乙節,尚有事實待釐清,有傳喚證人徐淑萍到庭之必要。
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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