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勞專調,2,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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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譚宏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如起訴不合此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有訴之聲明之記載,即關於被告應為如何賠償之記載,故原告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有欠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定期命補正,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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