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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連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6,061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113年1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8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36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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