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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92元 林哲維 自民國103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7,020元 林哲維 自民國103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17,111元 林哲維 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004新臺幣16,354元林哲維自民國10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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