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勞補,2,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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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羅向恒

被 告 東盈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9,4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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