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易,817,201204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陳詩林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