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矚重訴,1,2012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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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玲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
柯士斌律師
被 告 潘家榮
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郁玲、潘家榮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黃郁玲、潘家榮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實有相當理由足信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均自民國100年11月24日起予以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1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查,被告黃郁玲、潘家榮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渠等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01年4月24日起,延長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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