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重訴,7,201204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緯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劉俊良
選任辯護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張子凡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李柏廷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孟緯、李柏廷、張子凡各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海)。

劉俊良提出新台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海)。

理 由

一、被告林孟緯、劉俊良、李柏廷、張子凡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4人及渠等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惟因本案所犯殺人等罪,相關證人業經交互詰問完畢,已無事實足認有非予羈押不能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本院因認被告4人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林孟緯、李柏廷、張子凡於各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被告劉俊良於提出新台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停止羈押;

惟因案件尚未終結,為確保日後之審判、執行程序,並應予限制被告出境(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