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交聲,54,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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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異 議 人 張玉琴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100年12月2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移送機關裁決意旨略以:異議人張玉琴於民國100年9月16日15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3878-YR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宜蘭市○○路涵洞前路口處,因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違規,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以宜警交字第Q00000000號製單舉發,經移送機關認異議人違規事實明確,乃以異議人違反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款規定之行為,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6,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禁考。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於100年9月16日15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3878-YR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宜蘭市○○路涵洞前路口處,因車窗緊閉車內冷氣、音響甚大,且避震器因故障常有聲響,致使伊並未發覺有車禍發生,直至警方以電話告知,始知悉肇事,並事後多次與相對人和解,足顯伊並無肇事逃逸之違規情形。

為此聲明異議云云,請求撤銷原處分。

四、經查,異議人於100年9月16日15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3878-YR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宜蘭市○○路涵洞前路口處,因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違規,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以宜警交字第Q00000000號舉發,有舉發通知單1紙附卷可稽。

復查,異議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之犯行,業據異議人於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3號案件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有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3號審理筆錄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足證異議人確實有於上揭時、地,駕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之違規行為。

異議人否認肇事逃逸,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違規行為。

從而,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3項之規定裁處罰鍰6,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禁考1年核無不合。

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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