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交附民,8,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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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趙偉瑋
2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方煒埕

上列被告方煒埕因101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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