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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呈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0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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