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155,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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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黃子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子庭坦承犯罪,且被告為獨子,被告之母年近80歲,患有冠狀動脈性心臟病、糖尿病及高血壓,急需被告照顧。

被告患有僵直性脊椎炎,須回診。

又被告之女友已產下一女,被告與女友無法辦理結婚登記,該女嬰亦尚未申報戶口。

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辦理上開事宜,以便日後安心入監執行。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犯嫌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本件被告等所犯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規避刑法執行而妨害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

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是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

另聲請人上開聲請,並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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