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172,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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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唐昱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唐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王唐昱因附表所示之共十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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