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188,2012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羚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妨害風化案件經其不起訴處分在案(101年度偵字第3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猥褻漫畫書刊玖本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

又犯刑法第235條第1、2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嚴羚真所犯妨害風化乙案,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宜為不起訴處分而以101年度偵字第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查扣之猥褻漫畫書刊9本,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按:檢察官聲請書載以刑法第253條第3項,應係誤繕),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上揭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核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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