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192,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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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國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國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得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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