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17,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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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洋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洋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洋達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3號、第461號、第367號、第451號、第497號、第670號、第678號、、第744號、第784號、99年度訴字第449號、101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69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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