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22,2012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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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仁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9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仁輝所犯如附表編號3、5、6所示之罪,其中關於併科罰金部份,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查受刑人林仁輝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101年4月6日裁定,准就前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就併科罰金部分,漏未裁定,爰就併科罰金之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為補充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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