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26,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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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識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9號、101年度執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識丞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識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分別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分別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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