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33,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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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藝修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藝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藝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林藝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4月2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2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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