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35,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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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 10101069120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11月14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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