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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秀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秀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葉秀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陸續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2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6月28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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