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39,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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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宜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宜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宜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宜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1月21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9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2月2日以97年度易字第35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3月10日以97年度訴字第52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14日以97年度訴字第27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前開案件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1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14日以98年度訴字第4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2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1年8月2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2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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