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40,2012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義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義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義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 年11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8 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1 年3 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08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7 月2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5 月2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